上海市自然与健康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上海市自然与健康基金会。英文译名NATURE&HEALTH FOUNDATION

第二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保护自然环境,促进人居健康。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万元,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主要活动范围在中国上海。

第四条    本基金会接收业务主管单位上海市环保局和登记管理机关上海市社团局的领导与指导。

第五条    本基金会住所上海市浦东川大路5181号楼20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     支持有关自然与人居健康的课题研究;

(二)     支持有关自然与人居健康的科学实验;

(三)     支持有关自然与人居健康的相关项目;

(四)     表扬奖励对自然与人居健康有贡献的单位与个人。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由基金会理事组成。

第八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造、修改章程;

(二)     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决定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     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听取秘书长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     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以上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必须负责召集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须提前10日通知所有理事、监事。

第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一条 理事会对重大募捐、投资活动的审查和决策程序是:基金会理事会集        体定方案报请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第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设理事5人。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 理事应至少具备下列一项条件:

(一)热爱、关心公益事业;

(二)在基金会有捐款50万元以上;

(三)对自然与健康的研究有贡献的人。

第十五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5名主要是捐赠人以及对公益事业有一定贡献的人担任。

(二)新增、罢免理事由理事会决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占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下。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可由主要捐赠人提名,理事会决定;

(二)可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理事会决定;

(三)可由登记管理机关选派;

(四)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单位反映情况。

第二十条 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理事遇到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如确需超龄认知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第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工作计划

(二)制定年度预算及决算

(三)做好召开理事会的准备工作

(四)负责基金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财产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源捐赠;

(二)投资收益;

(三)其他合法收入等

投入人对投入基金会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复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支持有关自然与人居健康的课题研究;

(二)支持有关自然与人居健康的科学实验;

(三)支持有关自然与人居健康的相关项目;

(四)表扬奖励对延期与健康有贡献的单位与个人。

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对外投资,不得投向为基金会提供主要捐赠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主要从事的业务。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本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历史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

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开展工艺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可以与助手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适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三十九条   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是、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主页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跳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每年11日至1231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1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注册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制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四十五条 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接触捐赠协议。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二)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三)基金会被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的;

(四)出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本基金会因(一)、(二)、(四)项情形之一终止的,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洲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输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3730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以登记管理机关指定形式向社会公布。